16歲酒店妹被包養 老爸得連帶賠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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吳男與妻子結婚近20年,2016年間,吳男在酒店結識16歲的江女,江女知道吳男是有婦之夫,雙方於2018年3月間至2019年4月間,在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時被吳妻抓包。

吳男坦承,他於2016年5月在酒店認識江女,6月開始給江女每月生活費2萬至3萬元,並與江女發生性行為;江女也承認,她於2016、2017年間被吳男包養

吳妻另提民事侵權告訴,求償218萬元;法官認為,因江女於2019年1月間才滿20歲,未滿20歲與吳男發生36次性行為,屬限制行為能力人,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之責,成年後則屬完全行為能力人,與吳男發生12次性行為,則由江女自行負責。

法官考量雙方家庭經濟、學歷等,及江女對吳妻造成的傷害,認為前36次,江女及其父親應連帶賠償吳妻12萬元;之後的12次,江女應賠4萬元。